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的管理,促进艺术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艺术科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科学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为文化艺术重大决策服务,为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推进文化创新服务。
第三条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山西省文化厅教育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教育科技处处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教育科技处承担。主要职责是:
1、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的领导和委托,作为中级管理单位,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申报和管理本省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
2、制定全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
3、审批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和研究计划,评审确定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
4、管理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
5、具体筹措管理和监督使用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6、组织建立全省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7、组织立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8、具体承担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推荐、本省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工作。
9、组织开展有关艺术科学的学术研讨活动,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艺术科研成果。
10、调研各地艺术科学研究现状,组织交流全省艺术科学研究信息及管理经验。
第三章 课题选题要求
第五条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指南随着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申报和评审,每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 课题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七条 课题申报
1、凡山西省的文化艺术工作者、艺术科研人员和热心艺术科研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课题。
2、申请人用规定文本填写课题申报书,由各市文化局、省直文化单位、有关高校(科研处)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
3、第一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4、第一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5、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其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本单位对承担课题的态度及科研条件等签署意见。
6、以往承担省艺术科学课题未按计划结题者,不得继续申报新课题。
第八条 课题立项
1、课题研究应以课题指南为依据,对我国及我省文化艺术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建设我省文化创新体系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艺术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建设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鼓励开展有重要价值的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
2、课题立论根据充分,学术思想严谨,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切实可行。
3、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申请人所在单位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第九条 课题评审
1、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统一受理课题的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
2、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由学科专家组提出初审意见,然后进行专家组集体评议。
3、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4、所有提名立项课题,由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终审。
第十条 评审原则与要求
1、 课题评审坚持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
2、课题评审中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注重基
础理论研究,加强前瞻性课题研究。
3、对申报相同内容的课题,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择优确定一项。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者,可优先立项。
4、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本人申报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该回避。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审时不予立项:
(1)一般性工作研究;
(2)课题研究缺乏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研究设计缺乏合理性,目标不明确,研究方法不科学;
(4)不具备课题研究条件,预期难以完成研究任务;
(5)承担以往省艺术科学课题未完成者;
(6)以往课题中已经立项并已研究过的课题,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继续研究预计难以取得新的突破的。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的立项单位和管理单位是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二条 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
各市文化局、省直文化单位、有关高校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课题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给于保证。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落实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题。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视课题进展情况,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过程监督和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有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验收
第十八条 立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及时向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告并填写《山西省艺术科学课题鉴定结项证书》,接受省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应附以下材料:课题批准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及附件;成果在决策部门采纳或在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者或研究人员变动,由课题负责人向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完成(一般一年)或变动人员。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或者变动研究人员。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由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列支。
鉴定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通讯鉴定要将鉴定材料提前一个月提交鉴定专家)。鉴定专家不能少于5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的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的奖励;
2、收集的反映信息足以证明课题研究已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成果提出的结论被省以上艺术行政部门明确采纳。
第七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中级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对省级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
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将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