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山西省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有关要求,《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经2022年6月9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服务重大创新战略问题、重大科技政策设计等研究,支持智库发展,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打造创新生态建设提供决策支撑。主要研究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以及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产业科技创新、创新要素配置、科技服务、科技中介、技术预测等研究。
纯技术性理论、自然科学理论、社会科学理论、以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等不属于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研究范畴。
第三条 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项目根据研究内容、研究深度、研究任务量等,划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围绕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技创新政策需求,开展顶层设计、战略规划、宏观研究等。一般项目围绕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决策咨询建议。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的规划布局、需求征集、受理审查、论证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征集凝练重点项目需求,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研究方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通知,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工作基础,并能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保障的单位。优先支持与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合作研究。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三)申报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仅能申报一项科技战略研究项目,且在申报时无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科技战略研究项目。
第八条 创新立项方式。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公开竞争项目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由专家论证并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九条 专家评审遵循同行评价、注重实效原则,综合运用会议、网络等方式。鼓励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成果应用单位推荐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相关人员参加项目评审。
第十条 公示制。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项目予以立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与省科技厅签订计划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承诺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建立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履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科研团队成员,调整比例不超过30%,并将调整结果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调整、终止及审核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战略研究专项实行验收制度。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项目验收管理、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验收采取会议评审和直接验收两种方式。由省科技厅组织邀请相关专家采取会议的形式,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结论作为验收依据。
强化结果导向。项目的研究成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科技部领导肯定性批示(需标注山西省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项目字样),或被省直有关部门作为制定地方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可直接验收。
第十六条 提交的研究成果若存在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并做撤销项目处理。追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战略研究专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可遴选若干成熟稳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团队作为科技创新智库,鼓励智库团队领衔申报课题,为制定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开展相关重点产业创新政策研究和技术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省科技厅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智库,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试点推行‘包干制’管理方式,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不再区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科研经费支出的“负面清单”,自主决定使用范围。在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要据实编制经费决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依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