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太原高新区、长治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和《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和《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
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科技厅和财政厅、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
第六条 科技厅、财政厅是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三)组织开展对科技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开展对科技计划目标实现、结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组织开展对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履职的独立、
客观、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遵守和执行
情况等监督;
(五)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七)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
第七条 各科技计划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应当加强监督工作,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对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估评价;
(五)配合科技厅、财政厅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开展对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二)开展对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估评价;
(三)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教育。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工作融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通过制度规范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等,实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审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晰各方责、权、利,为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各类规章制度,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科研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和专家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事项、渠道、时限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 公开公示应注重时效性。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各类事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外部监督
第十九条 在各责任主体内部管理基础上,各监督主体根据职责和实际需要,开展外部监督。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对风险度高、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现场监督的比例。
第二十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方案,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科技厅和财政厅加强各监督主体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开展监督。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一般应集中时间开展,加强项目执行 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协同。原则上,对一个项目执行情况现场监督一年内不超过1次,执行期3年以内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情况现场监督只进行1次。
第二十二条 各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六章 结果运用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监督主体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有关监督主体。有关责任主体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提出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动态调整意见,优化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并将监督结果作为省级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监督结果和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情况,提出项目动态调整意见。
第二十六条 科技厅应当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各监督主体及时记录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支撑机构、专家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