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简称平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基地专项是指列入山西省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中的平台基地部分。平台基地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工程化、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创新链各环节。
第三条 平台基地专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归并和分类整合,进一步优化布局,促进相互衔接,推动开放运行和共享。
第四条 平台基地专项在现有各类平台基地的基础上,按照产学研协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煤基低碳、新兴产业和重大民生等领域,择优布局、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形成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第二章 申请与建设
第五条 平台基地应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申报指南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办法》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平台基地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和组织评审。
第七条 平台基地立项评审分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省内外专家网评)、现场考察、经费预算评审、行业(领域)专家组论证、咨评委评议、联席会议审定等环节。评审要求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平台基地在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立项建设计划。
第九条 平台基地建设期为2-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平台基地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考察和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验收结果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未通过验收的,延期半年再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一条 平台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及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遵循“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相应绩效考评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设立省级平台基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促进平台基地科技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根据开放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相应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平台基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和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仪器设备更新维护、人员补助、绩效奖励及日常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十六条 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对开放共享中取得的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进行约定,属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
第十七条 平台基地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给予相应的后补助支持;对不按规定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低、用户评价差、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低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平台基地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平台基地的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及绩效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于每年10月发布平台基地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通知,平台基地按要求填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档次。定期评估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撤销平台基地资格。
第二十四条 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通过省科技厅和有关省直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基地如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发生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结构调整、单位重组、核心人员调动等重大变化,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平台基地专项经费分为建设引导经费和绩效考评补助两种类型。其中,建设引导经费用于对新立项的平台基地给予建设支持,或对已建平台基地的仪器设备购置(研制)给予支持,促进重点平台基地建设和发展;绩效考评补助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情况,用于对平台基地的日常运行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给予补助,促进平台基地提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水平。
第二十六条 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设立“科技创新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平台基地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的研发、设计、检测、咨询等服务进行补助,推动平台基地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对平台基地建设的支持,从政策、条件等方面支持平台基地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