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包括主要分布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中心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财政资金资助建设或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与科技公共资源;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各类平台及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资源。
第三条 鼓励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探索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山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将所拥有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目标是按照“统筹资源、制度推动、分类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建成全省统一开放的科技资源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形成覆盖全省的科技资源服务体系,实现科技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全链条有机衔接,资源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大幅度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省科技厅厅长任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二)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审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四)指导全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等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共享制度及政策措施,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评价办法;
(二)负责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查重评议工作;
(四)负责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工作;
(六)组织开展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功能开发、测试方法及标准等的研究、咨询、培训、交流活动等;
(七)完成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组建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受办公室委托协助开展相关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部门或本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方案;
(二)协调解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协助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考核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是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科技资源在线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资源统计分析,各类数据记载,开放共享情况总结等;
(三)负责本单位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和维护,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引进,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有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三章 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统一标准规范,建立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集成、信息展示、在线服务、管理评价、评估考核等功能。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按照在线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数据规范等要求,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以网络报送方式,纳入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公开科技资源开放目录、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科技资源数据上报采取网络报送方式,通过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经管理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无法进行网络填报的,要以光盘形式提交至管理服务中心备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对提交的科技资源数据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省科技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将数据导入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加强我省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平台资源服务全省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
第四章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六条 对于不同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和不同类型的科技资源,根据各自特点实施分类开放共享。
(一)对于大型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
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
(三)对于通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四)对于具有较强专业使用特点的专门仪器设备,仪器管理单位要实施专人专管,提升专业化的分析实验、工程化试验服务能力,积极对外开放;
(五)对于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及人员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要建
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安全运行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要根据科技资源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科技资源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绩效评估的方式,对管理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运行情况、开放共享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等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与定期绩效评估根据科技资源类型和资源开放的特点,分类制定评价体系和标准,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较差三个等级。
(一)对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二)对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三)对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点评价服务数量、服务成效、运行管理及资源整合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情况、绩效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上报。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采取分类分批的方式,每三年一次,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绩效考评通知和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填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管理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经费支持与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整合现有相关科技专项资金设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经费,根据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情况,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情况实施后补助和奖励机制,补助经费用于科研设施条件建设、仪器设备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及人员培训、绩效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良类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对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进行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通用性较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考核与评估结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也可在管理单位内部进行调配。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及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查重评议
第三十条 为避免和减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重复建设和购置,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利用率,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采购价格2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实行查重评议制度,包括科研计划项目涉及到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平台基地建设涉及到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三十一条 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填写《省级财政资金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查重评议申报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至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上报的材料,通过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查重,出具查重情况报告,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和查重情况,委托管理服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结果,上报管委会进行审定。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审定后在省科技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下达立项计划和购置计划,并列入政府采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已审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计划和预算。如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经批准后,按调整变更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建科研设施与新购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条件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建立技术档案,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等提交管理服务中心纳入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