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外青研究项目)的管理,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青研究项目支持外国青年学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工作,旨在促进外国青年学者与中国学者之间开展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外青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外青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具有外国国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外青研究项目: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或者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
(四)保证资助期内全时在依托单位开展研究工作;
(五)确保在中国工作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预期目标;
(二)依托单位提供申请人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依托单位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外青研究项目的限项要求按照年度项目指南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外青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外青研究项目不允许有参与申请者。
外青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为一年或者二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用英文撰写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外青研究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 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可以采用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项目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一)申请人接受教育的背景和基础研究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及取得的进展;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和预期成果;
(四)研究计划的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通讯评审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出评审意见。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外青研究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外青研究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外青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提出一次延续资助申请;延续资助申请应当在资助期限届满前60日前提出。
延续资助期限分一年期或者二年期。
第二十七条 延续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评审、资助决定以及延续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自外青研究项目资助或延续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二条 发表外青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三条 外青研究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