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科技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科技创新,培养和造就一批 优秀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为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率,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和联合的运行机制,按照“立足本省,依托国内,争取国际”的合作方针,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我省的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 平的实验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
(一)项目范围。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安排在山西省所属的高等 院校、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家各部门驻晋的研究单位。重点是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水平较高,并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的单位。鼓励各部门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鼓励“产、学、研”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省国 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申请条件。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申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创新的学科特色。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省科技厅在一定阶段发布建设指南,各单位根据此指南申报。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 省重点实验室应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已经在某一学科分支前沿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积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我国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较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在关系到我省乃至全国国民经济 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能提出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具有承担省和国家的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实验室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必须具有知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领导班子和研究人员间能密切配合,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实验室必须具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和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
(3)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在人才培养、学术水平和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力。
(4)承担单位必须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计划程序
(一)省科技厅依照山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和经费总预算的具体情况,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我省和全国重点发展的学科特点,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发布建设指南及经费控制数。
(二)申请省资助的实验室,必须填报《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定,按学科分类和评定的排序报省科技厅,并同时做好资助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费用预算。联合实验室需有各方主管部门共同申报集中建设。
(三)省科技厅根据部门初步评定的意见,在组织高层次专家组评定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初稿,制定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四) 省科技厅委托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前期工作。列入计划的实验室要提出建设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山西省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总经费额度不得 超过山西省科技厅下达的控制数。如有科研方向、任务或建设内容等重大变动的,需征得省科技厅同意后再行审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经费自行超出部分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
(五)省科技厅将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在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商各主管部门后,制定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纳入全省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
(一)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三至五年。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山西省科技厅和部门都应根据计划要求安排资金。
(二)对于资助经费,其用途是装备实验室。如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或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使用,也不得用于购置实验材料和日常运行经费等。
(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扩建的,由实验室所在单位安排资金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承担单位,对此要给以必要的支持。
(四)实验室装备的仪器、设备,应充分考虑其使用效率,优先购置那些急需的设备。对于较大的设备购置,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论证。
(五)实验室建设要确定负责人,由其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对不能在职工作达半年以上的负责人,应调整人选,以保证实验室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或调整计划,或撤消原建设项目。
(七)实验室建成后,由省科技厅委托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按原计划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由山西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并设点挂牌。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主管部门应负责调查解决问题,科技厅进行内部通报。
五、管理体制
(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宏观管理,并给予政策性指导。承担单位负责对实验室进行直接管理。
(二)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实行开放、 流动和联合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采取边建设、边开放、边使用的办法。建成的实验室实行全面开放,并且要对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的研究项目优先开放。
(三) 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实验室的科研发展计划,审定研究课题和实验室科研装备的引进,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对相关学科领域提供技术咨询,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等工作。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9人,除本实验室的人员外,尽可能吸收部门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
(四)实验室实行主任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的人选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推荐,由主管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 的全面工作。负责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术委员会作出的科研计划。对一些室内日常问题施行决策,对重大问题向学术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学术委员会的全委会议决定。室主任任期由主管单位决定。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达半年以上的,应及时调整。
(五)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编制。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六)实验室的经常费用由部门科研事业费支出。对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省科技厅将其实验室研究指南纳入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实验室在开放运行中,通过自己的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经费资助。
(七)省科技厅委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重点实验室每五年组织一次专家评估,并对外公告评估结果。对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八)实验室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各种原始文件、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以及各种实验数据等。实验室必须对各种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并实现计算机管理。
(九)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创办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