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盘活全省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决定启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为加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旨在鼓励本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基地”)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创新券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运行管理,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各市设立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 创新券由政府发放,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各类创
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时使用,由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新券领导组。领导组由省科技厅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办理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八条 各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推荐和审核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提供不低于省科技创新券额度1:1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 创新平台基地是创新券的接受单位。各创新平台基
地应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无正当理由不可拒收创新券。
第十条 各创新平台基地在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收取和兑现创新券过程中,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创新券工作对外服务机构。
第三章 创新券形式与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电子票据模式,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使用。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应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省市补贴总额按以下规则核定:
(一)对于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核定;超出5万元的部分按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二)非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的创新券额度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第十三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通过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技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和科技报告等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创新券优先支持山西科技创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入驻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二)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
(三)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
(四)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请由办公室发布通知,由各市科技局组织本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登录创新券管理服务系
统,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各市科技局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发放名单及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填报。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本年度创新券经费总额,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二十条 各市科技局根据省创新券发放额度,提出本市创新券发放额度及对各企业的配套支持额度。办公室根据各市科技局确定的额度,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发放创新券。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二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创新平台基地购买创新服务后,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基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完成计划
使用创新券的服务活动后,需7日内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合同内容及金额,并上传相关附件,取得创新券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标识验证码,完成服务内容与创新券的绑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科研服务活动完成后,应于15日内将书面服务合同、服务报告及开展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递交各市科技局审核。各市科技局应于30日内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中完成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定期对各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的创新券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中进行兑现。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每年对各市科技局及创新平台基地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创新券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创新平台基地创新券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平台基地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产生的成果和绩效将作为再次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平台基地等不得提供虚假信
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科技创新券,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