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重大专项的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省委省政府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以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建设为契机,围绕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通过大规模、多领域结合的重大科技活动做先导,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在我省重点行业取得系列化的技术突破,并迅速在全省推广,进而为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起到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设立,主要依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决议和《山西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要求,兼顾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急需,同时体现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从山西实际出发,突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同时兼顾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多学科、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
(三)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急需先上”,统筹安排各领域的项目,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
第四条 重大专项根据《规划》的要求,按照“政府出题与定向申请相结合,精心组织,逐项启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专项采取行政决策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方法。
(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三)权责明晰,管理规范;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五)培养人才,提升能力。
第六条 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很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能够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且现有基础条件较好,三至五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机制。
第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投入。
第九条 重大专项一般分专项和项目两个层次,部分专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子专项。
第十条 重大专项采取有限目标、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涉及的科技研发经费,按照《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不同需求,采取政府出题与按照重点行业领域发布指南,相关单位定向申请的方式进行组织。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厅、项目组织部门、专项责任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大专项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重大专项方案的设计,组织制定、发布重大专项项目指南;
(三)制定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四)组织重大专项方案论证、项目评审,编制年度计划;
(五)组织重大专项经费概算及年度预算方案审核,审定批准专项责任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
(六)组织对各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验收及后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七)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项目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部门;委托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专项责任牵头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项目的征集,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于适合单独完成的项目,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于适合以专项形式执行的项目,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本部门所承担项目的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专项责任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于政府出题的专项,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是专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省科技厅具体负责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落实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4.组织对专项项目的督促、检查;
5.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6.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7.负责本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8.提出对专项项目的验收申请等。
(二)对于相关单位按照专项征集项目“指南”自主申请的专项,专项责任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各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支持;
2.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
3. 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4. 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任务调整的建议等;
5. 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切实落实各项目自筹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实行责任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首席专家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对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专项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于政府出题的专项:
1.负责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2.负责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负责专项各项目间的协调;
4.参与对专项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5.向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二)对于相关单位按照专项征集项目“指南”自主申请的专项:
1.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审核各项目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2. 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审核各项目提出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3.负责专项各项目间的协调;
4.参与对专项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5.向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任务调整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 首席专家的资格:
(一)任现职的副高职称及以上科研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
(二)原则上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并顺利完成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六)能将主要精力用于专项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科研条件和科研能力较强的省内外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承担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并负责本项目的经费管理,为项目按计划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二)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内容,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三)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四)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积极配合科技厅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理、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七)负责本项目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可以跨省市、跨单位、跨部门,按项目技术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则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子项目小组。
第二十四条 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技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2.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4.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评审组专家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到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注重一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组的专家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与被咨询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二)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行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凡有弄虚作假、虚夸、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实,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立 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设立的相关要求,省科技厅组织省内相关专家研究确定专项扶持的具体领域和重点内容,适时向全社会发布“专项指南”或“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设立,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根据各专项的具体情况,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招标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1.符合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指南要求;
2.产业带动作用强、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4.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
5.结构设计合理、项目关联度高、产学研结合;
6.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7.组织措施保障有力。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适合由政府出题的专项:
(一)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项实施方案编制组,对专项进行总体设计,编制专项《实施方案》。
(二)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厅以定向委派或择优委派的形式确定专项责任牵头单位。
(四)省科技厅向全社会发布专项项目征集“指南”。
(五)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专项《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
(六)专项《实施方案》递交省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于相关单位按照专项规定领域要求征集项目“指南”自主申请的专项:
(一) 省科技厅按照拟设立专项的相关要求,向全社会发布项目征集指南。
(二)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所征集项目进行评审。
(三)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情况,结合重大专项相关要求,确定拟入选项目。
(四) 在拟入选项目中,民主推荐本专项责任牵头单位一家和专项首席专家一位。并在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带领下,按照专项的相关要求编制专项《实施方案》。
(五) 专项《实施方案》递交由省内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项论证委员会论证。
(六) 通过论证的专项《实施方案》递交省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确定项目立项。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专项责任牵头单位、专项首席专家签订《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责任书》,同时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任务书》。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按国家、我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之间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七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由政府出题的专项,由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撤销的项目,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由政府出题的专项,由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相关项目组织部门后,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对正在研究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论作为项目后续经费拨付,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拨后续经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责任牵头单位、专项首席专家或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消项目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全社会通报,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重大专项,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出题的专项项目,验收资料报送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十五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省科技厅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不做任何情况说明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仍不申请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重大专项相关活动。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参照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承担重大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相关单位有向省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加强重大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重大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项目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二条 重大专项组织过程中涉及的保密技术或形成的涉密成果,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各重大专项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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