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山西省现有科学仪器优势,利用政府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作用,改善科学仪器的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状况,盘活存量,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和使用效果,促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推动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山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建立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络,以运行费补贴的方式对入网仪器的检测任务进行补助;对现有科学仪器和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与维修;新的科学仪器和测试技术的研制开发;先进分析测试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人员培训;新型化学试剂和标准物质的推广应用。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建立、调整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年度预、决算;指导和协调全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工作的重大事宜。并委托山西省分析测试中心开展日常事务工作,动态管理入网仪器并反馈入网仪器和开展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
第三条、设立专家咨询组,其主要职责是:选择和审查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组织考核和评议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
第四条、入网科学仪器基本条件
1、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达到省内现有仪器装备的先进水平,具有特殊功能以及应用领域较广;
2、仪器设备功能完善,设备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
3、能够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4、仪器设备有固定操作使用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三年以上操作本仪器的实践经验,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5、省级测试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科学仪器设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入网优先权。
第五条、入网仪器设备的申请与审批
1、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按规定填写《宁夏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申请表》(附表一)报省科学技术厅;
2、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专家咨询组对申请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评估;
3、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专家咨询组的技术评估结果,对申请入网的科学仪器进行审核批准后,向申请入网单位发出入选仪器设备的书面通知。
第六条、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金的支持强度、仪器的先进程度、运行考核结果等,不定期地对协作共用仪器设备进行入网调整,以保持入网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先进及运转良好。
第七条、升级改造现有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国家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覆盖面广、国内已掌握关键技术的24类大型进口科学仪器设备。主要包括:电子显微镜及电子探针、电子能谱仪、波谱仪、质谱仪、光谱仪、色谱仪、X-射线衍射仪、试验机以及其它类仪器。对覆盖面广、使用频繁且部分设备落后的仪器,采用单位申报和专家推荐等方式征集确定后,纳入科学仪器年度升级改造和设备维修计划予以支持。
第八条、针对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的分析测试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培训工作。凡纳入年度计划的培训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与补贴。在开展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定期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主要根据协作共用的任务范围安排使用,其资金来源为:
1、政府专项拨款。该资金是省财政对科学仪器装备的专项补助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发展科学仪器装备协作共用事业的需要编制预算,报请省财政厅审批。
2、单位集资。该项资金是参加协作共用仪器的单位以自愿原则投入的资金。
3、 国内外科学仪器厂商和社会人士捐助。
专项资金中的单位集资、社会捐助两部分不做消耗性使用,本金生息部分以无偿使用方式用于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费的补贴。
第十条、运行费用的补贴,由入网仪器的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委托检测任务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受理补贴申请后,在专家评议、情况核实的基础上拟订补贴方案。
第十二条、运行费用的补贴标准。按各入网仪器承担测试项目的性质不同,并根据当年财力和任务量等情况统筹考虑,分别给予20%-50%不同幅度的补贴。对承担省级以上各类重点科研、开发课题的检测任务优先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协作共用仪器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 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3、 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4、 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 不得拒绝其仪器范围能够分析测试的任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警告、停发运行补贴、取消参加协作共用资格等处罚。
第十四条、对协作共用仪器进行年度考核,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对外服务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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