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7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山西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山西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建设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的研究、验证设施,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管理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区域和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可优先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章 申报与批复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管理程序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规划,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该领域中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七)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按隶属关系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本市(本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及资金申请报告(一式4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建设目标的可达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三章 建设与核定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组建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逐级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预备期内,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查、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内容与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工程中心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报来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对逾期一年仍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投资、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竣工审核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核定为“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四章 投资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并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进度情况下达投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程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中心的,省发展改革委给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政府资金以投资补助的方式注入,专项用于工程中心建设,并按照省级政府资金投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评价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工程中心须对每年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于12月31日前将本市(部门)所属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一次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评价。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于评价年12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编制提纲见附件4)报主管部门;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12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见附件5)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在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命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略)
2.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提纲(略)
3.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略)
4.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略)
5.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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