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
第十三条 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领域)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原则上综合评估排名前15%的为优秀类实验室,后10%的为较差类实验室。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部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即日停止执行。
附:1.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1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评分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40% |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
5% |
|
承担科研任务 |
15% |
|
创新能力和成果水平 |
20%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30% |
队伍建设与团队建设 |
10% |
|
实验室主任与
学术带头人 |
10% |
|
人才培养 |
10% |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30% |
科研平台 |
15% |
|
学术交流 |
5% |
|
运行管理 |
5% |
|
依托单位的支持 |
5% |
|
指标体系说明:
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宗旨,淡化成果数量统计,营造宽松环境。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代表性成果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的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提交时注明成果类型、是否需要保密等。
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技术或咨询报告、工程或产品设计、软件或新药、基础性数据库等。各类获奖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申报,但可以作为研究水平和贡献的佐证。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文章、出版学术专著、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公共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维护国家权益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研究队伍知识、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领域的杰出科学家,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在国际、国家级学术机构中担任职务,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比例在全国同行中有明显优势。实验室聘任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博士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的公共研究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室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实验室定期围绕研究方向发布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外同行承担。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人员、政策、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