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国内科技和人才智力资源,支持鼓励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等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按法定程序认定的,管理规范、形象良好,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具有良好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开展或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载体。
第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和“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特别是通过合作能够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机构或企业优先予以认定和扶持。
第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类型分为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基地。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管理和研发队伍,有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与之开展相关工作,能够促进相关领域的跨越发展;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渠道,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得到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五)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与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紧密合作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实体,具有国内或国外领先水平的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成效和较强的合作能力,发表有较多高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合作研发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中方享有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份额一般不低于50%;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与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紧密合作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实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能力,拥有一批高科技产品,同时,还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成效和较强的合作能力,合作项目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合作能明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合作成果可实现产业化,产品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信息等)“引进来”和(技术、产品、服务等)“走出去”专业化服务的显著业绩以及具有开展交流平台搭建、相关咨询、翻译、培训等业务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和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四月份受理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申请;
(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省政府有关委、办、厅、局和各市科技主管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单位向归口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学技术厅;
(三)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考察评审结果,对拟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发文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实施方案;
(三)国际合作战略备忘录,国际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协议;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经济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符合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组织推荐部门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应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资金等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年要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报组织推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支持:
(一)提供国际科技合作信息、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二)申报项目优先列入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计划;
(三)申报项目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以及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双引”计划等科技计划;
(四)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以及政府间派出渠道资金优先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符合相关条件的科研人员出国学习深造和回国后的科研活动;
(五)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
以上有关计划和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推广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成功经验;对发展迅速,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引导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及为合作基地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同时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取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者,三年内不得再提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予的牌匾。
第十七条 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诚信和合规义务,并对相关单位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认定和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