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科工发[ 2005 ] 6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 建设是我省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构建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我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贯彻 “ 创新、产业化 ” 的科技工作方针,通过官产学研的紧密联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 , 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 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而组建。必须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配套试验条件。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 一 ) 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 二 )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 , 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三 ) 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经过若干年的运行,使其中一部分省级工程中心达国家级工程中心的标准,同时向科技部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申请与批复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校)组合起来的群体,但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 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 在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或山西省各项重点科技计划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和专利。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 3 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工程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
( 二 )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 10 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 三 ) 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必须是在此之前已经建立有研究开发中心的单位。
( 四 ) 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 4 %。
( 五 ) 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律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按照 “ 成熟一个,论证一个 , 审批一个 ” 的原则,批准建立。
( 一 ) 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的规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工程中心的组建由本单位申报 , 所属上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 二 ) 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山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认真筛选和评审,并责成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 , 对具备工程技术中心条件的正式下达批文。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的工程化项目安排部分引导资金。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三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根据工程中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学研结合能力和科技辐射能力等方面,自成立之日起,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并公示考核结果。对运行正常并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组建国家级工程中心;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暂停其科技项目申报、经费核拨;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